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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鬆黃潔6月28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頒佈8週年的日子,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提示市民,年滿16週歲的公民應當在3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不滿16週歲有申領意願的公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爲申領居民身份證。除公安機關經出示執法證件,依法執行職務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公民應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身份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請補領;公民和有關單位應保護好公民身份信息,不要向無關人員泄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等行爲屬於違法行爲,將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