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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中稱,對結論爲不合格的企業、逾期不申報“GSP”認證的企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5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檢查結論,責令限期3天改正未通過“GSP”認證仍在進行藥品經營的行爲。逾期未改仍正在經營的企業,應責令其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對“監督檢查”判定爲限期改正的企業,給與批發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於《違法違規批評教育告知書》下達後10日內,對企業糾正情況進行復查,複查不合格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告知檢查結論,責令限期7日內改正未按“GSP”規定經營藥品的行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逾期未改正的企業,責令其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按撤銷其“GSP”認證證書;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被依法撤銷“GSP”認證證書1個月後,方可按重新申報“GSP”認證。
又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加強藥品包裝材料生產和使用監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了對藥品包裝材料生產和使用單位的監管職責,及對藥品包裝材料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通知中規定,對藥品包裝材料質量監督進行抽驗,並指出了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