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在充分考慮民意的基礎上,將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免徵額從2000元上調至3500元。個稅改革實現終極目標的大幕已開啓,但要實現“建立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還需付出更大努力。
1 多次改革不斷推進
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既定目標,可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之後的“十五”規劃、“十一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中對這一說法都做出類似描述。對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跨越了四個“五年規(計)劃”的時間。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有三個主要特點:將個人各種收入項目加總按綜合稅率計徵、以家庭爲徵收單位、以年爲徵稅時段。
十幾年來,個稅經歷了多次改革。1999年,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2002年個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通過決議於2006年將免徵額從800元上調至1600元;2007年6月進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條修改爲:“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7年12月決議從2008年3月將免徵額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
2 個稅改革難在哪裏
從調整方向來看,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成爲調整的重頭戲。雖多次改革,但個稅徵收過程中的種種問題仍飽受詬病。免徵額低、無法實現按照家庭徵收,讓中低收入者叫苦不迭;對高收入人羣個稅監管的灰色地帶,更是讓個稅淪爲一種“工資稅”;工資薪金所得佔個稅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階層成爲繳納個稅的主體人羣,使得“公平調節器”一度失靈。
此次改革,免徵額從2000元提至3500元,算得上是近年來個稅改革中力度較大的一次。但也有專家認爲,此次修正離個稅改革的終極目標還相距甚遠。“我國的貧富兩極分化正在不斷擴大,但是工薪階層收入總歸是可見和有限的;如果個稅‘調節收入狀況’的重點放在工薪階層,幾乎不可能達到開徵的宗旨和目的。”上海律師協會稅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盧國陽指出。
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難度之大,主要體現在徵管難度較大、徵收成本高昂、個人納稅意識尚不強等方面。綜合和分類稅制還有一個重要標誌,即國家在對個人收入徵稅時,是否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生活負擔。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汪蔚青表示,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負擔不同,但收入相同則稅負相同;大小城市消費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則交稅也一樣多;需要贍養的人數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的生活負擔,而我國個稅徵收時並未考慮這些。
3 強化“灰色收入”徵管
我國目前全國稅收系統尚未實現全部信息共享,不同地區、不同戶籍導致人口結構複雜,個稅收入與社保系統不連通等很多原因,使得我國目前還沒有足夠的條件實施綜合稅制。雖然個稅改革一直在朝着這個方向努力,但是什麼時候能達到還無法給出一個準確的時間表,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目標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個稅法修正案草案的過程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根據具體情況,對扶養人口、教育、醫療等費用支出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加強稅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嚴格徵管,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曾指出,國際上有類似於家庭實際贍養係數這樣一個計算依據,這一概念有利於比較公平地計算個稅應納稅額,但要求有更細緻、更有支撐力的管理條件,需要覈實各個納稅人的家庭情況。
此外,我國目前在財產性收入稅收方面的改革相對滯後,徵收步伐遲緩,導致股市、房市和資源性開採成爲非勞動暴富的重要形式。而我國高收入人羣的收入往往都來自於這些財產性收入,如何加大高收入人羣“灰色地帶”收入的徵管力度,或將成爲下一步改革的重點。
周琳 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