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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記者周芬棉
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講,增長迅速的銀行理財產品保守估計達近2億元,如果將每個理財產品每個期限內募集的資金進行累加,規模會達七億元。這一數字已經超過了以理財爲要旨的所有基金公司加起來的基金規模。
但是與理財產品銷售火爆相比,對於理財產品的規範卻明顯不足。銀監會曾在2005年發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一直研究理財產品的律師張遠忠對《法制日報》記者評價說,一個暫行辦法很簡單很粗糙而且過時了。正是監管的缺位,導致銀行理財產品亂象叢生。
據張遠忠講,銀行理財產品最常見的問題是誇大收益,有的銀行在宣傳單上將預期收益寫得很大很醒目,而對於風險揭示卻用很小的字或者放在背面,工作人員口頭保證收益,使投資者誤以爲預期收益就是最後實際收益。有的是玩文字遊戲,比如將三年期產品的預期收益加起來告訴設資者,使其誤以爲每一年都能達到這個數。有的以打折股票名義,投資大宗商品期貨,往往使投資者損失慘重,國內富豪被絞殺絕大多數屬於這種類型。
除此之外,因爲國家控制通賬實施緊縮政策,不少銀行資金緊張,在二級市場融資困難的情況下,發行短期理財產品成爲商業銀行的最佳途徑。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雪森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商業銀行的這種做法,將會使國家控制通脹變得比較艱難。在以緩解資金緊張爲目的的前提下,理財產品銷售的違規就很難避免。
近日銀監會就此召開專題會議,嚴批理財產品六種違規操作:同業存款存放本行、購買他行理財產品、投向政府融資、繞過信託做信託受益權產品、委託貸款理財產品、票據資產理財產品,併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
張遠忠介紹說,這個徵求意見稿參考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規範,尤其是對於銀行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規定得很詳細。包括對於銷售人員應有操手的規定,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理財產品風險等級的劃分,對於銷售文本要求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的規定等,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他說,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銀行不能用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這條規定最值得肯定。說明監管部門關注到,銀行可能利用理財產品和其他機構投資者或者不同理財產品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
銀監會表示,出臺辦法的目的是真正做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