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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個有房有車、深得老闆賞識、掌管企業財權的女白領,爲償還賭債和滿足個人消費,挪用公司600餘萬元資金,詐騙老闆和客戶款項“拆東補西”,還“刷爆”了三張信用卡。日前,經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對其三罪並罰,判刑18年。
在本市打工的外地女子李某(1977年出生,大學文化),自2007年參與“百家樂”賭博便深陷其中。因與一名私企老闆是多年朋友,李某受聘爲北辰區某公司會計和出納,還負責聯繫業務。2009年4月至8月間,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賬戶內資金685.4萬元,用於個人消費和賭博。
2009年8月,李某編造項目需資金等虛假理由,隱瞞將公款中飽私囊等情況,通過老闆向一名客戶借款600萬元。2009年8月底,李某擅自用該客戶借款等將挪用公司資金歸還。後該客戶催促還款,李某僞造貨運代理費用結算協議以證明其還款能力,從而拖延還款時間。後李某藉故辭職逃離天津。
公司老闆發現財務狀況混亂,並聽說李某賭博輸了不少錢,與借錢的客戶溝通後意識到被騙,到公安機關報案。與此同時,銀行方面也向公安機關報案。原來,2008年李某分別在三家銀行各申領一張信用卡,用於個人透支消費,欠款總額達9萬餘元,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案發後,李某家屬已償還部分銀行欠款)。
2010年3月,李某在內蒙古老家的公安機關試圖辦理赴港澳的出境手續時被查獲,後押解回津受審。
今年1月,檢察機關以李某涉嫌挪用資金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提起公訴。庭審中,李某對挪用資金的指控不表異議,但以借款爲由否認詐騙罪,以離開天津變更聯繫方式、銀行沒有通知其還款等理由否認信用卡詐騙罪。辯護人提出,李某有自首情節,該案件系民間借貸糾紛,李某雖實際透支信用卡,但不構成惡意透支。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685.4萬元歸個人使用和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巨大的行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爲;以及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爲;檢察機關指控三項罪名均成立。法院查明,李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主動交代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符合自首規定,挪用資金犯罪予以從輕處理。本案證據來源合法,確實充分。李某在辭職後無穩定生活來源情況下,仍大額透支消費使用信用卡,行爲符合惡意透支規定。因此,對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李某退賠贓款等情節,量刑時酌情從輕考慮。
綜上,一審判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5000元。(通訊員於翔劉志敏記者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