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瀚洋律師事務所郭培詩律師表示,該起案件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
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發生爭執是在李某執行職務期間,雖然甲物業公司並無授意李某打人,但李某的行爲與其工作有內在聯繫,由於李某的職務行爲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甲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付張某各項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記者杜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