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趙某是開發區一家電子公司銷售人員,今年3月,受公司指派與客戶代表簽訂合同。當天下午5點,趙某和客戶簽完合同並收到定金5萬元,爲進一步拉近與客戶的關係,趙某在飯店宴請了客戶,隨後又前往KTV,直到轉天早上,趙某才發現定金不見了,隨即報警。而根據警方調取的監控顯示,趙某是在KTV喝酒時,錢被人偷走的。趙某在派出所裏通知了公司貨款被偷,於是公司以趙某在保管現金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以致被盜爲由,要求趙某如數賠償5萬元。而趙某認爲他宴請客戶是銷售工作的一部分,而且也是公司默許的,貨款被盜後,他已經充分盡到自己的責任立刻報警,所以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表示,丟失公款是否需要承擔要看員工是否存在過錯,員工只要沒有重大過錯,是不用承擔責任。本案當事人趙某應承擔部分責任,因其在履行公務時,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防範責任,致使公款被偷。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以趙某所在的公司可以對其進行一定的處罰或追償。(記者嚴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