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塘沽的李某爲一名孤寡老人,老伴早亡,無兒無女。多年來,鄰居王某、劉某夫妻對李某予以照顧。李某承租原單位分配的一套住房,現在進行房改,李某考慮到自己無兒無女,既無能力購買產權,也沒有必要,但他又想報答王某、劉某對自己的多年照顧,所以他主動找王某、劉某商量,願意讓他們夫婦購買上述房產。
但按照相關政策,該房只能由李某購買。後經雙方商妥,由王某、劉某夫妻出資以李某名義購房,然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員在審查了雙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後,根據雙方意願起草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因爲這份遺贈撫養協議的公證,既確保了李某無生養死葬的後顧之憂,又對王某、劉某夫妻履行相應義務給予了權利保證。因此雙方當事人非常滿意。
公證員說法:
塘沽公證處的公證員解釋,遺贈撫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於撫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繼承人不能作爲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此外,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盡贍養義務確有困難的,遺贈人可以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建立遺贈撫養關係,但其法定繼承人須出具書面意見。(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