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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夫妻雙方因爲吵架、情感不和等原因,一方從家中搬出去,分居滿兩年的能算自動離婚嗎?相信絕大多數人都能肯定地回答,不算。但是面對這個問題,有人竟拿出《婚姻法》作爲憑證,可仔細看過法規才發現,原來這是對《婚姻法》的誤解。
王大姐和丈夫感情不和分居長達3年之久。因爲孩子太小,所以他們一直沒有提出過離婚的事情。在此期間,王大姐一個人撫養上小學的孩子,丈夫從沒有掏過一分錢,也沒有來看過孩子。上個月,王大姐的朋友問她是不是已經離婚了,一下子給王大姐問懵了。她心想,雖然自己和丈夫分居3年多,但他們從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過離婚手續。後來,王大姐打聽到,丈夫和另外一個女子辦了幾桌酒席“結婚”了。於是她找到丈夫想問個究竟,丈夫卻說,“你難道沒聽說過分居超過兩年就等於離婚的說法嗎?”王大姐回到家查找了《婚姻法》,裏面確實有一條規定寫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准予離婚。但王大姐還是不明白,怎麼分居時間長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呢?於是,王大姐找到了律師。 律師說法:正陽律師事務所高用利律師解釋說,《婚姻登記條例》明確規定,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一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二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三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王大姐的丈夫認爲的“分居兩年能夠自動離婚”是對婚姻法的誤解。因爲《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的情形調解無效准予離婚。這是《婚姻法》明確列舉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並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係,因此“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