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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陳某在開發區經營了一家從事木材生意的公司,與另外兩位股東共同投資經營,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由三位股東輪流管理。2009年8月,陳某的兒子陳某某聯絡到一筆向山東一家公司供應木材的生意,由於生意利潤很大,他便將父親陳某處的公司合同專用章偷拿了出來,並與山東景發公司簽訂了供銷合同。合同約定陳某某向景發公司供應木材,如出售方逾期15天不發貨,需退回貨款及每月按貨款比例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山東景發公司支付了貨款30萬元。但陳某某以父親公司的名義僅僅送了6萬元的木材後,就不再履行合同了。景發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公司退還剩餘貨款違約金。 律師說法: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本案的焦點是陳某某持父親公司的合同章與景發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問題。由於是陳某某持有公司合同章找到景發公司,要求向該公司供應木材,作爲原告景發公司有理由相信陳某某是代表其父親的木材公司,陳某某的行爲依法構成表見代理,故本案的權利與義務應當由該公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表見代理需要四個條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了代理行爲。2.相對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4.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具備成立、生效要件。從本案來看,陳某某持有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景發公司有理由認爲其有權訂立合同,且合同進行了部分履行。因此完全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徵,陳某的木材公司應當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