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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學生課間打鬥出現意外,學校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一直是校方和家長爭論的焦點。前不久,大港港西街司法所對一起小學生課間在校打鬥造成嚴重人身傷害事件進行調解,最終雙方家長、校方都承擔了部分責任,此事也給不少學校敲響了學生安全的警鐘。
小學生張某和魏某課間休息時在樓道里打逗,無意間張某將魏某推倒,造成魏某左臂骨折。住院治療前後共花費醫療費用1萬餘元。魏某住院期間,張某的家長多次對其進行慰問。魏某的父母找到學校,要求張某的家長和學校共同承擔兒子的醫藥費、營養費,以及爲照顧魏某傷病期間的誤工費等。張某的家長表示,孩子和他人在校打鬥出現事故,自己願意承擔對方的全部醫藥費,但是爲了給魏某看病,他們花了很多錢,比如,打車費、誤工費等,此事學校也有一定的責任,因此,他要求學校給予適當的補償。經司法工作人員調解,校方對魏某和張某雙方都進行了補償。最後,張某的家長承擔了魏某全部醫療費用,校方一次性補償張某2000元和魏某3000元。 律師說法:港西街司法所工作人員說,學生在學校裏發生人身傷害時,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果學校盡到職責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的數額可以根據學校的過錯大小確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解釋》的該條規定,對校園傷害事故歸責原則加以澄清,所以本案中的學校要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過錯責任。(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