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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蓋州市看守所原副所長鄭錫銘在駕車撞上一名初三學生後,不但沒有積極施救,反而將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遺棄在另一條馬路上,最終造成傷者11天后死亡的嚴重後果。營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鄭錫銘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上午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
據記者瞭解,此前的5月31日,營口中院曾對此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但庭審後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在一些案發的細節上均認爲需要進一步固定並完善證據,爲此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營口市下轄的蓋州警方很快進行了補充偵查,營口中院於是選擇在本月6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11年1月14日6時許,鄭錫銘駕駛無證白色普通型桑塔納轎車行駛至蓋州市二線交通崗南70米左右時,將正行走在上學路上的初三男孩兒姜瀟楠撞倒,在被害人姜瀟楠已經昏迷的情況下將其拖拽到車上。鄭錫銘爲了逃避法律制裁,將姜瀟楠帶離事故現場後遺棄在蓋州市清河橋頭西側市府路100米左右的路邊,姜瀟楠被行人發現送至醫院搶救,昏迷11天后死亡。經法醫鑑定,姜瀟楠系因頭部外傷造成嚴重的顱腦損傷而死亡。
檢察機關認爲,鄭錫銘身爲人民警察無視國家法律,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營口中院在6日的第二次庭審中,主要進行了法庭調查以及對一些關鍵細節的質證、辯論等。案件的審理工作已經結束,法庭待合議後將擇期進行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