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消費者在投保人身保險時,往往因爲忽略了某些細節而得不到保險理賠。“代簽名”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就屢見不鮮,有家屬、朋友、同事(團險中多見)代簽的,也有保險代理人代簽的,但無論何種情況,投保中“代簽名”都是絕對不可取的。“代簽名”將導致合同無效。
2009年6月,劉女士爲出差在外的丈夫買了一份定期壽險。由於這類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爲給付條件的,因此需要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即需要其丈夫的親筆書面簽名。但是,籤保單之時由於丈夫出差,劉女士便在被保險人一欄代她的丈夫簽了名。2011年春節剛過,劉女士的丈夫不幸病逝。傷痛之餘,劉女士想到曾爲丈夫購買過保險,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理賠時,對比簽名的筆跡後發現被保險人一欄是由投保人劉女士代爲簽字的,因此做出拒賠決定。
以上案例中劉女士的遭遇再次提醒人們:簽訂保險合同時,不要請親人、朋友代簽,也不要讓保險業務員代簽,一定要親自簽名,以免生病、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無效爲由拒絕理賠。《保險法》第三十四明確規定:“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投保人不得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簽字這個小小的細節,就決定了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出險時是否能夠得到理賠。我們特別提醒:投保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務必在合同上親筆簽名,讓我們購買的保險真正“保險”!
整理 朱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