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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河道管理條例》《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其中,《天津市河道管理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截滲溝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禁止損毀測量設施、警示標誌、安全監控等附屬設施;禁止佔用、封堵防汛搶險通道;禁止設置阻水漁具或者其他障礙物;禁止傾倒、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等。在河道中設置阻水漁具或者其他障礙物的,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應當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本市鼓勵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造優質工程;鼓勵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承包單位。勘察承包單位應當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轉包。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承包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予以處分。記者 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