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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皇甫萍)避免在市區人口集中區域“扎堆”,鼓勵在郊區、新建居民區新開藥店,各級食藥監部門須將轄區內的藥店新開計劃和佈局信息每月向社會公佈。近日市食藥監管部門發佈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指南,對本市藥品零售企業開辦的籌建、驗收及變更進行規範。
300米內不重複
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指南規定,新開藥店與周邊已有的零售藥店店址的最短步行距離要在300米以上。本市大型商場內新開藥品零售企業也要滿足這一距離要求,且原則上只能開設一個。
爲方便羣衆購藥,市食藥監部門鼓勵在新建居住區、偏遠郊區和農村地區開設零售藥店,但城鎮地區開設零售藥店要符合常住人口每7000人以上平均配置1個零售藥店的要求,農村地區不受此限制。
每月公佈信息
指南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根據不同的營業面積,配備零售藥學技術人員,營業面積在40至250平方米的,要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申請經營“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根據經營規模設置飲片倉庫,並且配備執業中藥師或中藥師。
此外,指南特別指出,各區(縣)食藥監管部門應當每月將各自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開辦及網店佈局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