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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機場邊檢站近日獲悉,經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確認,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以下簡稱赴臺個人遊)已於2011年6月28日起在北京、上海、廈門市試點啓動,機場邊檢站就一些注意事項提醒廣大有興趣赴臺個人遊的市民朋友。
試點開放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是中央在當前兩岸形勢下做出的重大部署,有利於進一步貫徹中央關於通過旅遊做臺灣人民工作的部署,有利於使赴臺旅遊效益惠及更多臺灣普通民衆,有利於增進兩岸民衆的相互瞭解,促進兩岸民間交流。
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直接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爲申請人審批簽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陸證》)和六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個人遊簽註(簽註字頭爲“G”)。
申請人持《大陸證》及個人遊簽註,通過試點城市指定的赴臺旅遊組團旅行社、臺灣接待旅行社向臺方出入境管理部門轉遞、代辦臺方的“入臺許可”。組團旅行社和接待旅行社間可相互確認臺方主管機關出入境手續的辦理進度,臺方主管機關爲申請人提供了辦理相關手續進度的查詢渠道。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在臺灣停留時間自入境臺灣次日起不超過15天。
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期間,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臺灣逾期停留的,臺灣相關管理部門將通報我有關部門。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遊客可自行返回大陸。大陸居民無正當理由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的,臺灣相關管理部門將通報大陸有關部門,情節輕微者可自行返回大陸;情節嚴重者,兩岸相關管理部門將聯繫安排將其遣返回大陸,臺方在遣返時將提供相關材料。(通訊員馮樹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