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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7月6日訊(記者李 芹通訊員常 鳴)花750元購買了正版Windows XP軟件,卻在安裝時發現,如果不同意微軟公司的最終用戶許可協議,就不能繼續點擊進行安裝,爲此河南鄭州用戶郭力將微軟公司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許可協議中的28項條款無效,並要求微軟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今天上午,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確認許可協議中有4項條款,因免除微軟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而無效,駁回了郭力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6年7月6日,原告郭力購買了微軟公司的Windows XP軟件一套。郭力回家安裝該軟件時發現,使用該軟件必須同意許可協議和補充協議的諸多限制性使用條件。但微軟公司既未在產品包裝上明示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合理形式告知消費者這些產品使用限制信息。郭力經過仔細閱讀,認爲上述協議中的28項條款顯失公平,對消費者明顯不利。如:“一旦安裝、複製或使用‘軟件’,即表示您同意本協議之條款”、“微軟公司對涉案軟件、OS組件及支持服務可能給用戶造成的任何損害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您由於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損失……爲此所獲得的唯一補償,不超過您爲軟件實際支付的金額或5美元兩者中較高之款額。”
郭力認爲:這些條款強迫使用者達成協議,接受一系列的不平等條款,免除了微軟公司的義務,排除了用戶的主要權利。但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安裝軟件,安裝了又意味着接受“不平等條款”。據此,郭力將微軟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協議中約定的28項條款無效,判令微軟公司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向其公開賠禮道歉。
對此,微軟公司認爲,涉案協議的各項條款並不是對原告使用權利的限制,主要是對原告獲得的權利的明確,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軟公司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權利的內容。目前軟件業普遍採取了內容相近的許可協議,已經形成一種行業慣例。如果不同意該協議,用戶可以選擇退貨。原告在安裝中閱讀並接受了協議,繼而安裝並使用軟件,而沒有按照協議的約定選擇拒絕安裝並行使退貨的權利,因此,雙方已經就合同的條款達成了合意,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
北京一中院知產庭對此案高度重視,由知產庭副庭長、專家型法官姜穎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經過仔細研究,姜穎法官將28項條款分爲三類:一是關於被告微軟公司是否強迫原告接受協議的;二是關於被告微軟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其義務、加重原告的責任、排除原告主要權利的;三是關於被告微軟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的。
經過逐條審查,法院最終確認,在第三類協議條款中,“微軟公司對涉案軟件、OS組件及支持服務可能給用戶造成的任何損害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微軟公司事先已知發生此類損害的可能性)”、“無論用戶由於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損失爲此所獲得的唯一補償不超過爲軟件實際支付的金額或5美元兩者中較高之款額”等四條減輕或免除了微軟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和法定義務,已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應確認爲無效。
此外,賠禮道歉系侵犯人身權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原告並無證據證明由於涉案條款部分無效給原告的人身權造成了損害。因此,原告基於協議部分條款無效,主張被告微軟公司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