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爲一名長期關注和研究環境公益訴訟的學者,我對於貴陽法院的最深刻印象是清鎮環保法庭審理的兩起影響巨大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一起是2007年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貴州天峯化工公司“立即停止對貴陽市紅楓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環境的侵害,並排除妨礙、消除危害”的案件,由行政執法機關作爲適格原告提起訴訟;另一起是2010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及貴陽公衆環境教育中心訴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生產廢水對其下游南明河及烏江產生的危險”的案件,由環保社會團體作爲適格原告提起訴訟。兩起訴訟最終都以原告的全面勝訴而告終,而且判決都獲得了有效執行。因此,這兩個案件在我國目前已經發生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堪稱經典案例,具有相當高的示範價值和學術研究價值。
在我國影響較大的貴州貴陽、江蘇無錫、雲南昆明三家環保法庭中,貴陽是第一個開始環保法庭嘗試的。而催生貴陽環保法庭的肇因,則是困擾貴陽人的“兩湖一庫”的嚴重污染。從貴陽中院向貴州省委、貴陽市委和貴州高院提出動議到環保法庭的全面成立、人員編制和財政經費的落實,前後不過68天時間,速度之快令人驚歎。而自誕生時起,貴陽法院環保審判就與環境公益訴訟息息相關。環保法庭成立後審理的第一案就是前述“兩湖一庫”管理局訴貴州天峯化工公司公益訴訟案,通過環保法庭的判決及後續的執行,紅楓湖中總磷含量下降57.2%,對紅楓湖水質改善起到了積極作用,解決了以往靠行政手段處理跨行政區域水污染失靈的問題。貴陽經驗表明,通過公益訴訟破解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的難題,成本低、效益高,生態收益顯著,值得推廣。
貴陽法院的環保審判發端於公益訴訟,成長於公益訴訟,更可貴的是,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專業化環保審判模式——“環保審判的貴陽模式”,即以環境公益訴訟爲中心而建構起來的一種環境保護的專業化審判模式。其專業化具體表現爲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審判機構專業化。貴陽設兩級環保法庭,即貴陽中院環保審判庭和清鎮法院環保法庭。環保法庭負責審理涉及“兩湖一庫”水資源保護、貴陽市所轄區域內水土、山林保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環境公益訴訟、污染環境罪等類型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及相關執行案件;報經貴州高院指定,可以審理貴陽市轄區外涉及“兩湖一庫”水資源保護的相關案件,在全國率先進行了環境保護類別案件三類審判合一、集中專屬管轄的嘗試。
二是審判程序專業化。貴陽環保審判強調能動司法,審判程序奉行職權主義而非當事人主義,對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適用,採取一定的限制。例如,當事人不主張的事實,如果事關公共利益的保護,法院也應審理;法院對雙方自認的事實也要進行審查;對原告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對方請求、和解、撤訴等訴訟行爲進行嚴格限制。
三是證據判斷專業化。環境污染案件的專業性很強,污染原因、損害後果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較爲複雜,鑑定、專家證言與普通民事訴訟也有很大差異。貴陽中院《關於大力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在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時,根據案件的需要,法院應適時召開環保審判專家諮詢委員會或聘請相關專家就污染問題、因果關係、損害結果等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專家意見,依照法律規定採信專家證言,依法作出判決。此外,證據保全在環保審判中特別重要,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調查範圍不限於當事人申請的範圍。
四是判決方式專業化。環境審判的最終目的不僅在於回覆、治理已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還在於停止正在進行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爲。因此,法院判決應以“合目的性”爲準則,必要時可以做出停止侵害行爲的“禁止令”或先予執行裁定,或者判決種樹、判決恢復植被、判決恢復和達到一定標準的生態條件等。判決不必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判決主文與訴訟請求不要求具有對應性,多判、漏判不構成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爲。基於環境公共利益考慮,法院判決時應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權。
五是判決執行專業化。貴陽通過環保案件執行回訪制度,監督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判決的執行。通過引入執行懲罰和獎勵舉報人的方式,充分發揮禁止令的制裁效用,解決環境侵權行爲具有持續性、隱蔽性因而難以執行的問題。通過在執行過程中引入恢復原狀的具體標準,如當地適用的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要素原有的功能標準等等,或者引入代履行機制,指定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環境治理與恢復,由被告支付費用,來解決恢復原狀判決的執行問題,都是很好的制度創新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