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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究竟是不是在瞞報
辯:從未想要隱瞞真相
記者:中海油究竟是不是在瞞報?
呂波(中海油總公司副總經理):在這一事件中,中海油主觀上從未想要隱瞞真相。負責油田生產作業管理的作業者康菲公司6月4日發現溢油,當天就對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進行了報告,同時開始採取措施進行堵漏和清理。瞞報對我們來說沒有任何意義。
記者:那爲什麼沒有及時對社會公佈?
呂波:事故發生後,因溢油情況非常複雜,當時我們全力配合康菲,把精力主要放在怎樣處置、堵漏、查清原因上。康菲公司和我們都準備在堵住溢油點、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後一併向社會公佈。
問:應否履行披露義務
辯:事實不清可能誤導
記者:中海油是上市公司,是否應該根據有關規定,及時披露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蔣永智(中海油有限公司投資者關係部總經理):中海油是在香港、美國上市的。關於在資本市場上的披露義務,按照上市地聯交所的規定,只有當問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達到嚴重性標準時,纔要披露。作爲非作業者,根據我們被告知的信息來判斷,這一事件對上市公司影響還沒有達到這一標準。我們現在受到的關注和質疑來自公衆,公衆都希望儘早瞭解情況,對此,我們表示理解。但對於資本市場,如果公司尚未全面瞭解事實就予以披露,很可能要承擔誤導投資者的法律責任。
問:事故罰款是否太輕
辯:這跟索賠非一回事
記者:去年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發生後4天,對事件負責的BP公司就公開披露了此事。發生重大環保事故,第一時間儘快向公衆披露,這是國際慣例。爲什麼這次事故中海油沒有做到?
陳壁(中海油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我們是根據事故程度來判斷的。這次蓬萊油田泄漏跟墨西哥灣那次事故不可同日而語。那次是井噴引起爆炸,出處和性質都十分明顯,結果出現大規模漏油,難以控制。我們這一次罕見的溢油,出處和原因一開始是模糊的,後經多種技術手段的調查和分析才初步判斷B平臺的石油可能是從一條天然的地質斷層中滲漏出來的。
記者: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間變成劣四類水質,無論從哪個角度來判斷,都已經是一次相當嚴重的公共環境事故。公衆都在質疑,最高20萬元的處罰確實太輕了。
呂波:20萬元只是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跟索賠不是一回事。處罰應當由作業方康菲公司完全承擔。根據政府最後確定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性質和石油合同的規定,來裁決作爲合作伙伴的中海油是否需要分攤賠償金額。
因溢油受損
個人也可索賠
商報綜合消息據專家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破壞損失索賠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之一。
“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之外,漁政部門也可以就國家海域、國有漁場等漁業資源因污染致死亡的損失代表國家索賠。如果事故海域有海洋保護區,保護區主管部門也可以代表國家索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律協環境資源能源委員會主任汪勁分析說,地方政府或者交通等部門以及其他因此受到損失的單位、個人也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對上級負責
也得對公衆負責
在與中海油諸位負責人對話的過程中,自始至終,他們都不認爲中海油有“瞞報”的問題,因爲他們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按照相關法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了此事。
我們聽到的都是“對上級負責”“對股東負責”,就是沒有聽到“對公衆負責”。這樣一次重大事故,無論從環保、經濟還是安全生產來講,都與百姓利益息息相關,廣大公衆當然有知情權、監督權。企業沒有及時向社會通報,是社會責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門沒有及時向社會通報,是行政方式的落後。
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來,我國的信息公開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是渤海溢油事故再次提醒我們,如何切實保障羣衆的知情、參與、表達、監督四項民主權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