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北京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銷售代表,在收取了客戶貨款後,沒有上交公司,公司稱收錢屬個人行爲也沒有向客戶發貨。昨天記者獲悉,客戶起訴後,百事可樂公司被市一中院判決返還貨款。
一直從事百事可樂批發的商戶李某起訴稱,百事可樂公司派出銷售代表王某,與他辦理收款及發貨。李某說,2009年11月前,包括他在內的客戶要進貨都是先將貨款交給王某,由王某將貨款交給百事可樂公司,百事可樂公司再發貨給客戶。
2009年10月26日,李某將14.7萬貨款交給王某後,王某給李某打了收據,但百事可樂公司卻稱王某沒有將貨款交到公司,並拒絕向李某發貨。此後,百事可樂公司還改變了管理方式,改由客戶直接付款給公司,但卻未將14.7萬貨款退還給李某。
李某認爲,百事可樂公司派出銷售代表王某辦理收款和發貨事宜,已經是長期以來形成的交易習慣,“我是出於對百事可樂公司的信賴,才同意將貨款交給銷售代表的”。李某認爲,百事可樂公司稱王某沒有上交貨款,應該是百事可樂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與他無關,不應由他來承擔損失,因而起訴要求百事可樂公司和王某連帶返還14.7萬貨款。
百事可樂公司稱,李某並非公司直接供貨客戶,沒有直接的業務往來,王某雖然給李某打了收據,但是並沒有向公司上交貨款,王某的行爲屬於個人行爲,與百事可樂公司無關。但是百事可樂公司也承認,王某確實是於2006年9月至2010年3月15日在該公司工作,並擔任銷售代表工作。
王某則沒有出庭,也沒有提交任何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認爲,王某作爲百事可樂公司的職員,收取貨款的行爲屬於職務行爲。王某出具收據的時間是王某在百事可樂公司擔任銷售代表工作期間,而百事可樂公司沒有向李某發貨,應返還貨款。至於王某,法院指出,由於他的行爲是職務行爲,其個人不負有返還貨款的責任。因而法院判決百事可樂公司返還李某14.7萬貨款。
宣判後,百事可樂公司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但指出對於王某違反百事可樂公司的相關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爲,百事可樂公司可以與王某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