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蘭某某是一名全日制師範院校的畢業生,2005年本科畢業後,她先後在數家企業工作。2010年7月,她以“未就業的全日制師範類畢業生”的身份參加了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招聘教師的公開招考,並最終被錄用。
然而,負責該次教師公開招考組織工作的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對報考條件中“未就業”的解釋,讓同樣參加了該次招考的考生吳霞感到費解。她不明白,一個畢業後已經工作了5年的人,爲何會被歸入“未就業”的類別,且被錄用;而情況類似的她卻因此未被錄用。
事情還得從去年7月的那次公開招考說起。
2010年7月8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聯合發佈了《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2010年公開招考教師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
根據2010年《招考簡章》規定,該次公開招考計劃“共招考中小學教師54名”。在“招考對象”一項中,第1條將範圍限定爲“南通開發區籍未就業的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全日制師範類畢業生”。同時規定,“已參加工作的報考人員均需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中國青年報記者查閱了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2008年和2009年的《招考簡章》後發現,這兩條限制,是《2010年招考簡章》新增設的。
吳霞也參加了2010年7月舉行的那次教師公開招考。她報考的崗位是“高中圖書管理員”。
在報考前,吳霞就注意到了《招考簡章》在“報考條件”一項中關於“已參加工作的報考人員均需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規定。但奇怪的是,同一份簡章裏,對有的崗位明確了“在職事業編制”的條件,有的崗位只寫了“在職在編”,“這是否意味着後者不要求有事業編制?我報考的崗位就寫着‘在職在編’。”吳霞心想。她在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個事業單位上班,但並非事業編制人員。
抱着試試看的態度,她在報名指定時間內報了名,通過了資格審查,並按時領取了准考證。
在順利通過7月25日的面試後,吳霞在次日被通知7月27日前去體檢。體檢結束後,正當她等待錄取通知時,7月29日,正在單位上班的吳霞接到了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教育科工作人員季春華的電話,被告知“有人舉報你不符合報考條件,沒有事業編制”,並被要求在公示之日(7月30日發佈了公示——記者注)前提供能證明其有事業編制的材料,否則將取消其錄用資格。
因未能提供自己是“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證明材料,吳霞最終沒有被錄用。她還得知,與自己報考了同一崗位,一同通過面試的另一名考生也因爲同樣的原因未被錄取。由於報考高中圖書管理員崗位的只有吳霞等兩人,且均被舉報不符合報考條件,所以該崗位當年並未錄用人員。
自7月30日起,招考部門分3批陸續發佈了該次教師招考擬錄用人員名單的公示,並於8月6日發佈了《關於公佈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2010年招考教師擬錄用人員名單的通知》。
記者在該名單上看到,蘭某某等55人被列入擬錄用人員名單。該名單提供的信息包括擬錄用者的姓名、年齡、畢業學校、工作單位等信息。
正是該名單顯示的“工作單位”這一信息,讓吳霞發現了蘭某某參加工作5年卻以“未就業”條件被錄取的事實。
擬錄用人員名單被公佈後,吳霞仔細查閱了所有人員的相關信息。她發現,蘭某某等4人也存在不符合報考條件卻被錄取的情況。吳霞認爲,有的被錄取的考生的報考條件甚至還不如她。
去年11月,當上述4人全部辦理完人事錄用關係後,吳霞開始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等招考部門,以及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紀委等單位反映上述情況。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吳霞提供的情況反映中看到,她反映的4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分別是蘭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和王某。
上述4人在公佈的擬錄用人員名單中,分別被招錄爲初中美術教師、高中音樂教師、高中校醫和小學語文教師。其中,蘭某某和王某的“工作單位”一欄是空白,而沈某某原先的工作單位是“竹行鎮文化服務站”,王某某原先在“啓東市城區醫院”工作。
記者發現,除蘭某某和另兩名碩士學歷的考生外,其他沒有公佈“工作單位”信息的考生均在24歲以下。蘭某某的年齡是29歲,學歷是本科。
吳霞在查詢蘭某某等4人的個人社保信息後發現,上述4人在報考時,均已工作,但均不是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她向招考部門反映稱,此4人均不符合報考條件。
她指出,蘭某某本科畢業後先在浙江一家企業工作,2008年12月到南通一家紡織企業工作,並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010年4月,蘭某某與南通開發區金橋職工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後,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在南通市天星湖中學圖書館工作。
吳霞還在網上找到了蘭某某2007年9月在找工作時發佈的簡歷。簡歷上記載了其工作經驗,包括2005年7月至2007年1月在浙江某企業、2007年3月至9月在南通某企業的工作經歷。
“爲什麼我不符合報考條件被取消錄取了,這4人同樣也不符合報考條件,最後卻都被錄取了呢?招考部門爲何不能一視同仁呢?”吳霞發出了這樣的疑問。
然而,吳霞從招考部門得到的答覆讓她感到意外,各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在口頭答覆吳霞所反映的問題時均提到,蘭某某、沈某某是符合報考對象要求的,他們是以“未就業”人員報考的。
關於“未就業”的判斷標準,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局長黃洪生在口頭答覆吳霞的問題時指出,“按照一般的普遍的意義上來說,到私營企業工作應該也可以看作是就業。但在報考教師的過程當中,我們就要以他是不是事業單位錄取爲標準,看他有沒有就業。這個解釋權,在我們的招聘領導小組這裏。”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教育科工作人員季春華在一次通話中也向吳霞解釋:“未就業的定義就是‘沒有被事業單位正式錄取的人’。”
而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紀委的工作人員在接待吳霞時表示,招考部門的聘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的事,如果他們認定是合適的,我們還是根據他們認定的爲主”。他進一步解釋說,紀委認可社會事業局對招考簡章的解釋權。
吳霞對上述口頭答覆並不認可。她開始走上信訪的道路:到南通開發區、南通市甚至江蘇省的相關部門去反映情況,給市長信箱、省長信箱寫信,在網絡論壇和微博中發帖……
去年12月24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吳霞反映的情況作出了書面答覆。答覆稱:“從2008年開始,我區在招考教師時對‘未就業’的界定就是特指持有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和報到證原件、沒有被學校正式錄用的全日制師範院校畢業生。”
答覆中還提到,“報名資格審查時,只要考生提供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和報到證原件等相關材料,即認定爲未就業,可以以未就業身份報名。這幾年都是這樣操作的,其他縣市區也有類似做法。”
吳霞告訴記者,她並不認可招考部門給出的這一解釋。
“‘未就業’應該指的是‘畢業後從未參加過工作的人’,我之前從來沒聽說過他們給的這種解釋,也不知這種解釋的依據何在。”吳霞說,她此後檢索和查閱了勞動保障方面的相關資料,並未找到答覆中提到的對“未就業”的那種解釋。
因對招考部門的書面答覆意見有異議,今年1月4日,吳霞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了複查申請。
2月1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具了《關於吳霞上訪問題的複查意見》。該《複查意見》在說明對“未就業”的判斷標準時,沿用了此前招考部門出具的書面答覆的說法,同時指出,“兄弟縣市區在招聘教師過程中也採用類似的認定標準。這一認定標準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任何衝突。”
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全國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益諮詢服務電話12333諮詢,接線員告訴記者,“只要是辦理錄用手續後正常上班了,就算就業”,“一般情況下,就業推薦表和報到證在辦理錄用手續時是需要提供的,但不排除畢業生在先前辦理錄用手續時並未提交相關的表格,所以相關的表格還在他手裏”。
記者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否有關於對‘未就業’這種情況的界定?”
接線員答覆稱:“這一塊沒有條款規定,一般辦理了錄用手續就視爲就業,並不是以相關表格是否在手作爲判斷標準的。”
7月7日下午,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瞭解此事。教育科工作人員季春華告訴記者,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從2008年開始向社會公開招考教師,此前3年的招考簡章中,都提到了“未就業”的說法,其初衷和本意是“爲了讓開發區籍的師範畢業生在一次、兩次甚至多次未能考取的情況下有更多的機會報考教師崗位”。
對於吳霞多次反映的問題,季春華表示,招考部門在歷年的招聘過程中不存在“因人設崗”的現象,也不可能針對某個人進行招聘。他們此後專門對吳霞質疑的2010年招考教師簡章中涉及的“未就業”和“開發區籍”兩個詞作出了較爲詳細的解釋,並對吳霞作了口頭答覆。
但他也坦承,招考部門在之前對“未就業”的表述可能欠嚴密。“我們教育系統內部的人都好理解,‘未就業’指的是沒有在教育系統就業的人,但外人的理解就可能和我們不一樣。我們在相關表述上有不到位的地方。”
季春華告訴記者,在今年即將進行的教師公開招考簡章中,“未就業”這個詞會被“拿掉”。記者 來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