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 記者8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水利部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各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有關規定,將10%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這份名爲《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各地統一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成本性支出項目後,按10%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