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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1年2月20日,陳女士到侯某經營的美髮店燙髮。在燙髮過程中,燙髮水燙傷陳女士的臉部,造成斑痕。陳女士認爲,美髮店的服務導致自己受傷,故要求美髮店的經營者侯某賠償其醫療費3000元、誤工費500元,並退還燙髮費135元。侯某卻認爲,陳女士在燙髮時並未聽從其囑咐,不時亂動,並與他人交流,以致燙髮水流到臉部,導致自身受傷,因此,侯某拒絕陳女士的賠償要求。陳女士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侯某賠償原告陳女士醫療費3000元、誤工費500元,退還原告陳女士的燙髮費135元。
[律師評析]
從不同角度來看,法院判決被告侯某賠償原告陳女士因臉部燙傷所受損失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
首先,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本案中,原告陳女士在被告侯某的理髮店燙髮實屬一項消費活動,被告侯某爲原告陳女士燙髮是在提供一項消費服務。在被告侯某爲原告陳女士燙髮過程中,作爲經營者的被告侯某處理不及時,造成作爲消費者的原告陳女士臉部被燙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被告侯某應當賠償原告陳女士因燙髮受傷遭受的醫療費、誤工費、燙髮費等損失。
其次,從侵權責任的角度來看。本案中,在被告侯某爲原告陳女士燙髮的過程中,被告侯某作爲理髮店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並且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即防止燙髮水燙傷陳女士臉部或者造成其他傷害。然而,被告侯某顯然是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陳女士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被告侯某辯稱,原告陳女士在燙髮時並未聽從其囑咐,不時亂動,並與他人交流,才導致自身受傷。但是,被告侯某並未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原告陳女士存在上述行爲,更無從證明原告上述行爲致使燙髮水傷及臉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認定原告陳女士對自身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具有過錯,故應當依法判令被告侯某賠償原告陳女士訴請的全部合理損失。
擊水律師事務所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