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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姚麗萍
杭州“英雄媽媽”吳菊萍徒手去接10樓墜落的2歲女童,閔行80後父親一怒之下將10個月大男嬰從14樓扔下——這個星期,發生在不同地方的兩則社會新聞,引起了人們的熱烈議論。在讚歎前者勇敢無私,嘆息後者任意妄爲之餘,還要關注:在這一“接”一“扔”背後,還有哪些法律問題值得思考,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規範和倡導,還需要怎樣的社會發動纔能有更好的效果?記者爲此專訪立法專家、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黃鈺。
一“接”的背後——家庭監護和小區公共安全
家庭監護人缺位,無疑是造成幼童墜樓的重要誘因。其實,現實生活中,類似的“監護缺位”並不少見。
過去很多年裏,暑假都是未成年人溺水身亡的高發期。由於放暑假,未成年人脫離了學校監護,父母忙於工作,自然也就脫離了家庭監護。家庭監護中,如果家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提醒告知能儘量多一些,相信悲劇的發生概率就會小一些。
這種安全告知,不止是家庭本身的“自覺行爲”,也應該體現在國家大法中,通過法定義務設置,讓這種“自覺行爲”得到普及和強化。
目前,在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雖有對監護人義務的規範,但規範還是相對比較籠統,如其中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顯然,家庭監護如何預防未成年人“意外傷害”發生,還未被列入法條當中。而在生活中,不論是兒童意外墜樓的極端事件,還是暑假溺水的高發態勢,都在提醒我們,要防止未成年人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有必要在全社會普及“家庭監護課”,讓安全意識成爲監護人的自覺。
媒體報道提及:目擊者說,一個小孩趴在10樓的窗臺上,手抓着欄杆,有幾個人朝着孩子大喊“別動”,兩個保安跑過來,站在樓下,不知道該怎麼辦。
的確,面對這樣的突發事件,人們多半會被嚇傻。近30年來,當小區日益成爲一種主要的城市居住形態,人們生活在其中,就要對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以及公共安全事件有所準備。比如,伴隨私家車的不斷增加,小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呈高發態勢,特別是小區車輛對未成年人的撞傷、碰傷,也都並非偶發事件。
目前,物業管理條例雖界定了小區物業管理的責任,但如何依法維護小區內公共安全,應對突發事件,則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一“扔”的背後——“精神疾患歧視”必須摒棄
一個憤怒的父親將孩子拋出窗外,類似的新聞在近年來的媒體報道中並不罕見。追尋事件背後的原因,每個家庭悲劇的成因各不相同,但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當事人往往都處於非正常的精神狀態。
近年來,由於各種壓力引起的精神疾患問題也越來越得到關注和重視。2001年通過的《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特別強調了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爲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積極、適當的治療,需要住院治療的,應當符合住院標準;不得無故留置精神疾病患者。條例還對診斷、治療過程,都做出了詳細規範。同時,條例還強調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近親屬應當協助其接受診斷和治療。
這樣規定,目的在於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又有益於防止非精神疾患的“被精神病”。
然而,由於固有觀念的影響,社會對精神疾患仍懷有歧視和偏見,以致一些人諱疾忌醫,不少家庭和社會悲劇也就由此發生。
所以,在全社會普及精神衛生常識,讓人們知曉,精神疾病不過是衆多疾病中的一種,患者權益應該得到依法保障——不僅是及時、科學的救治,更包括必不可少的社會尊重。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申城不少社區都出現了類似“心靈港灣”的志願機構,爲社區居民提供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這是精神衛生立法宗旨在社區生活的延伸,值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