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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安海濤)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立案統一標準,特別是在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標準上,從便利當事人的角度出發,降低了門檻。
廈門中院院長陳國猛介紹說,這是廈門法院在開展“羣衆觀點大討論活動”中,認真傾聽社會聲音,呼應人民羣衆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而作出的措施之一。爲了呼應司法的新需求,同時也爲了便利當事人訴訟,廈門法院最終統一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提供的實物或現金擔保不低於30%,並提供100%信用擔保。
廈門中院立案庭法官張巧銘介紹,信用擔保是一項新興的擔保方式,擔保機構以其自有資產承擔責任,以自身信用作爲擔保,與現金、實物擔保具有同樣的功能。以一當事人被欠款40萬元要求法院訴前財產保全欠款人30萬元實物爲例,新標準實施以後,當事人只要提供10萬元的現金或者價值10萬元的實物,再由具備擔保資質和能力的朋友出具一份保函,法院就能受理他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這樣大大減輕了當事人資金週轉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