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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昌7月8日電(記者姚晨奕通訊員陳宇鄭國)今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韶春虛報註冊資本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決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此前的4月29日,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鄭韶春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鄭韶春系南昌少春中學、少春國際學校創辦人、原校長。
2010年10月,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向該開發區法院起訴,指控被告單位南昌少春中學、少春國際學校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告人鄭韶春犯虛報註冊資本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間,南昌少春中學、少春國際學校經校長鄭韶春決定,以籌集校區建設資金爲由,共向51人借款843.24萬元,其中,鄭韶春的朋友或朋友介紹的共16人,借款金額427.24萬元,本校教職工18人,借款金額278萬元,學生家長17人,借款金額138萬元。2007年4月至5月期間,鄭韶春在沒有實際繳納註冊資本的情況下,通過由中介人員墊資的方式,分3次循環虛假出資達3000萬元,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江西少春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一審法院認爲,鄭韶春採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3000萬元,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鑑於被告單位借款對象相對特定,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鄭韶春採用了媒體報道、開推介會或發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訴機關指控南昌少春中學、少春國際學校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遂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鄭韶春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