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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7月8日電 (記者李麗輝)近日,財政部、水利部發出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各地出讓土地獲得的收益,按10%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通知明確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計提、清算的具體辦法。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季度計提、年終進行清算,各地區不得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併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並重點向糧食主產區傾斜。但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統籌部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用於本地區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均衡發展。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預算納入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範圍,並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中予以單列反映。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考慮公共預算資金來源,避免同類農田水利建設項目重複安排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