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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交警上路夜查酒駕,一名中年司機拒不停車接受檢查,將交警拖倒造成輕微傷後駕車逃逸,被抓獲並處以行政拘留。交警外傷治癒後,心理上對正常執行職務產生恐懼焦慮,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日前,紅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司機賠償交警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
2010年5月一天晚上,交警李某在本市紅旗路與芥園道交口處檢查酒後駕車交通違法時,發現方某駕車情況異常,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而方某非但未停車,反將李某帶倒後逃逸,導致李某身體多處受傷,後經法醫鑑定構成輕微傷。同年8月,方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因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爲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
李某休假數月後,經醫治外傷雖然痊癒,但出現嚴重心理障礙,再上路查酒駕時感到恐懼緊張,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於是,李某將方某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萬餘元。
法院立案受理後,被告方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定期限內亦未提交答辯狀。
法院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原告執行職務稽查酒後駕車,被告作爲駕駛員具有接受檢查的義務。被告藐視法律,拒不接受檢查並駕車將原告帶倒並逃逸,導致原告身體受傷。被告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理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原告主張賠償醫療費2990元,予以支持。被告駕車帶倒原告致傷,使原告數月未能正常工作,並且對正常執行職務產生恐懼焦慮,精神上遭受侵害,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營養費,不符合給付條件,不予支持。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不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其後果自行承擔。
綜上,一審缺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99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通訊員溫金鳳記者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