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小王、小孫、小牛都是一個單位的同事,只因爲小王和小牛的閒聊,扯出小孫“拾金就昧”的事情,之後,又因爲領導不問青紅皁白的一意孤行,讓小孫感覺名譽受損。且不說事實與否,關係好壞,這樣的傳話會造成名譽權受侵害嗎?
案件回放:
小王和小孫都是某單位的員工,兩人平日關係並不融洽,互無來往。小王和小牛卻是關係不錯的同事,一日,在與小牛閒聊時,小王講到同事小孫在某日下班後,在某人的辦公桌下撿到了500元錢,據爲己有。隨後,小王反覆告訴小牛不要說出去,但小牛沒有履行承諾,他轉而告訴了辦公室主任。紀律一向嚴明的領導對此種現象非常氣憤,並開會要求小王說出撿錢經過,並當衆指責小孫的這種行爲,但小孫當場予以否認。然而很多同事對小孫的這種做法議論紛紛,這讓小孫難以接受,單位領導宣佈要徹查此事,並把小孫暫時調離了崗位,待遇也有所下調。事後,領導多次詢問小王是否親眼看到小孫撿到錢,小王均稱自己確實看到這件事情。小孫認爲,小王肆意編造事實,在公共場合散佈,侵害了其名譽權和人格權,遂上訴至法院,要求小王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認爲,被告小王在僅有兩個人在場的時候談論原告的事情,並一再叮囑不要宣揚,這說明小王沒有散佈的意願。法院以被告沒有當衆公開詆譭原告的主觀故意和行爲,原告也沒有證據證實其社會評價降低和名譽受到損害爲由,駁回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天津立人律師事務所徐強律師認爲,本案焦點在於是否屬於在公開場合捏造事實。不論被告小王說的是否是事實,其說法在當初並不是由小王最先向公衆說出的,而是同事小牛,且小王也並不是在公共場合對小牛說的。在領導通過小牛得知此事後,小王在領導的要求下當衆說出小孫未上交的事情,但確爲領導要求不得已的情況下,並不是小王爲了貶低他人人格的主觀目的而做的。小王還曾囑咐小牛不要說出去。因此,小王說出小孫撿錢一事不是在公開場合,小王在會上覆述情況時,儘管是公共場合,但也無意詆譭他人人格。至於小王所稱之事是否屬實並不在本案討論的範圍。小王並沒有侵害到小孫的名譽權,領導的處置措施欠妥,這才使事態擴大,使小孫感到人格受到侵害。(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