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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青年宋某日前將自己的兩個叔叔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叔叔隱瞞了其父去世的情況,私自繼承了祖父母留下的房產。爲捍衛自己的代位繼承權,宋某拿起了法律武器。東麗區法院審理此案後,根據各方對被繼承人所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依法進行了遺產分割。
本市男青年宋某訴稱,其祖父母共育有四子一女,祖父、祖母、父親、姑姑均已先後去世。祖父母生前留有坐落於本市東麗區的一套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的土地使用面積爲104.37平方米,其中建築面積爲76.66平方米。2010年5月初,遺產所在村即將被國家佔地,當宋某要求繼承時,方知三個叔叔在未告知其的情況下,隱瞞宋某父親爲長子、於1996年病逝這一情況,於2005年祖母去世後以公證方式由二叔、三叔繼承了遺產。2010年7月,宋某向公證機關反映該情況,同年11月,公證機關依法撤銷了公證書。宋某認爲,根據法律規定,其享有代位繼承權,爲此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遺產。鑑於四叔已明確放棄繼承權,故宋某請求繼承上述房屋遺產1/3的份額。
法庭上,二被告辯稱,原告在被繼承人生前未盡贍養義務,且被繼承人留有口頭遺囑,所以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故原告享有訴爭房屋的繼承權。在2005年12月,公證處在爲二被告辦理公證繼承詢問二被告時,二被告均認可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雖公證處做出的公證書於2010年11月被撤銷,但二被告這一自認行爲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二被告當庭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被繼承人留有口頭遺囑之證言缺乏真實性,不予採信。同時,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本案第三人即原告四叔在2005年二被告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時,表示放棄繼承權,同意遺產歸二被告所有,這一放棄繼承權是在同意將遺產歸二被告前提下做出的,但未向全部繼承人表示,也未向原告表示,且在訴訟中,第三人已明確表示要求繼承。綜上,訴爭房屋應由原、被告及第三人繼承。鑑於原告父親早於被繼承人九年死亡,而在此九年期間,被繼承人年老、生病,更加需要家人在生活上的照顧和經濟上的幫助,二被告及第三人在此期間對被繼承人盡了全部贍養義務,因此,在分割遺產時可適當多分。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由二被告及第三人各分得遺產的2/7份額,原告分得1/7的份額。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