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訊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造成劉女士全身多處骨折、內臟嚴重受損。經過搶救,劉女士已無生命危險,但是後期治療的鉅額費用,讓她及家人無力支付。醫院已多次向劉女士的家人提出了催繳醫療款項的要求,爲此,劉女士的家人只好向事故的侵害人司機趙某提出賠償,可是趙某卻以事故未經法院判決不予賠償。劉女士的家人可以要求侵害人預先賠付嗎?
律師支招:
天津市多聞律師事務所的張洪波律師認爲,受害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要求侵害人提前賠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所謂先予執行,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案件在作出生效法律文書以前,爲了滿足申請人在生活上、生產上的急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裁定被申請人先給付申請人一定數目的金錢、財物或要求被申請人停止實施某種行爲的制度。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複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迴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記者韓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