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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玉華通訊員於淞合胡春曉張玉卓)7月10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開展司法拍賣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長春中院及市區的朝陽、南關等法院保留價在10萬元以上的標的物的拍賣,榆樹法院、德惠法院、農安法院、九臺法院,保留價在100萬元以上的標的物的拍賣,進入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採取電子競價方式拍賣。
長春中院經過大量的探索和調研,確立了“司法拍賣進入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採取互聯網電子競價方式拍賣”的改革思路,積極推進司法拍賣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競價,從而構建起法院、產權交易中心與拍賣機構三方制約的格局,切斷法槌與拍賣錘之間的灰色利益鏈條,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確保司法公正廉潔。
爲配合司法拍賣改革工作,長春中院建立了司法拍賣保證金管理制度。兩級法院分別與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簽訂了《司法拍賣保證金管理工作合作協議》,並都將設立司法拍賣保證金專用賬戶,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使用該專用賬戶收取司法拍賣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對司法拍賣競買人身份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法律責任。《協議》還對保證金賬戶的查詢權以及退還競買人保證金的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