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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當原被告雙方對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產生異議時,一份權威的司法鑑定結論就顯得尤爲重要,而每一場與司法鑑定結論聯繫在一起的庭審活動,都會把法院的司法技術工作推向“風口浪尖”。
處於這樣一個“敏感地帶”,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司法民主的視角,站在司法爲民的高度,傾力打造“陽光鑑定”品牌,實現了入冊、搖號、技術審覈、聽證全過程的“陽光操作”,確保了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權威”,從而爲法官准確認定事實、依法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
對這一做法,中共濟南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王成波作出批示:“市法院對關鍵環節的改革簡潔有效,值得各單位學習借鑑。”
對這一思路,濟南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宋新生這樣解讀:“把司法技術工作置於陽光之下,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潔,爲推動濟南法院司法技術工作實現科學發展,開闢了新的境界!”
競爭“入冊”動態管理
對於那些專門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來說,濟南中院編制的“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對它們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一旦進入這個名冊,就意味着它們擁有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然而,進入這個名冊,卻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很多申請“入冊”的司法鑑定機構看來,濟南中院施行的“五項制度”,擡高了門檻,也把“入冊”的過程置於社會公衆的監督之下:
制定規範的“入冊”標準。根據專業和行業特點,濟南中院制定各個專業入冊標準,綜合考慮專業人員數量、單位資質等級、營業場所面積、註冊資金數量、行業評比情況、上交稅費、營業收入、檔案管理等因素,並對上述內容進行量化,然後對申請“入冊”機構進行量化賦分。
由基層法院推薦。司法鑑定機構“入冊”的第一關,就是向所在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報送有關資料。基層法院考覈合格後,向濟南中院提交“入冊資料”。
書面審查。基層法院首先對入冊機構的資料書面審查,單位資質、專業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入冊要求,申報的資料與原件是否相符等。在此基礎上,濟南中院對基層法院上報機構資料進行復查,並重點到行業主管部門、專業網站了解機構信譽狀況、行業排名、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爲。
實地考察。通過對入冊的機構進行實地考察,獲取其辦公場所、營業場所面積、專業人員狀況、員工精神狀態等第一手資料。通過抽查機構的工作卷宗,進一步掌握機構的工作風格和工作水平,進而對機構的管理水平有正確的瞭解。
集體研究,擇優錄取。對入冊機構,濟南中院成立專門的考覈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入冊機構。對“入冊”機構的“錄取”,按照得分高低確定,以確保把行業中最優秀的機構納入法院名冊。
“進入名冊,並不代表一勞永逸。要想站穩腳跟,還必須靠突出的業績和良好的口碑說話!”濟南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學誠介紹說。
2010年2月,濟南中院組成考察小組,在全市法院系統開展了一次爲期一個月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等三大類備選鑑定機構名單確定活動”。近三年在濟南兩級法院從事過三大類司法鑑定業務的13家機構,進入本次考察的範圍。考察採取提前遞交申報材料與現場考覈相結合的辦法,對被考察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執業年限、近三年業務量、機構性質、註冊資金、辦公場所、執業人數、信譽等指標,進行逐一審覈。
在這次“大考”中,除1家司法鑑定所沒有“及格”外,12家司法鑑定機構均被納入《濟南法院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等三大類備選鑑定機構名單》。
爲了管好、用好這些“精挑細選”出來的司法鑑定機構,讓它們真正成爲法官審理案件的“好幫手”,濟南中院及時制定出臺《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備選鑑定機構年審考覈標準及考覈辦法》,對入選的三大類鑑定機構進行動態管理模式,通過平時委託案件評價與集中時間考察相結合的辦法,優勝劣汰。
談及入選“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感受,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主任時淑立用了8個字來概括:“一絲不苟,如履薄冰。”
“搖把”上的民意:我的選擇我做主
2011年3月8日,在濟南中院專業選擇室裏,來自省內5家司法鑑定中心(所)的代表,心情緊張地在各自坐席上,等待着即將產生的搖號結果。
搖號開始了。在主持人演示講解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共同編號、放球,一當事人啓動搖號機,另一當事人等號球轉動後,抽開撥杆,與山東煙臺富運司法鑑定中心相對應的4號球被搖出,該鑑定中心勝出。
除了5家司法鑑定機構代表之外,還有在場的濟南中院紀檢監察員、審判執行人員以及司法技術人員,他們共同見證了整個搖號過程。對於這樣的搖號方式,原被告給出了相同的答案:“這樣的搖號方式我們放心,信得過!”
以當事人看得見、信得過的方式進行隨機選擇,形成了濟南中院“陽光鑑定”新模式,提升了該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的美譽度。在濟南兩級法院,採取這種方式選擇司法鑑定機構,如今已經成爲一項慣例。去年以來,共有3400餘名當事人自主搖出了他們認可的鑑定機構,杜絕了違法違紀現象。
把搖號機交給當事人,把自主選擇權交給當事人,以當事人看得見、信得過的方式進行隨機選擇,濟南中院在司法技術工作上的這一創新之舉,被譽爲“‘搖把’上的民意”。
2010年4月的一天,濟南市紀委和濟南電視臺合辦的大型訪談節目《政務面對面》來濟南中院採訪拍攝。正趕上中院技術室對一起案件的鑑定機構進行公開選擇,攝像師記錄下了選擇的全過程。事後,主持人將話筒對準了案件當事人,沒想到一開口,他居然說起了流利的韓文——原來,他是原告公司的韓國籍法人代表,名叫金永鎮。藉助翻譯之口,他對濟南中院的公開選擇機構的做法讚不絕口:“作爲一名外國人,參加濟南中院組織的專業機構公開選擇活動,使我受到了非常大的感觸,法院以這樣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形式選擇評估機構,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會有很大的幫助,而且會對更多的人產生更爲廣泛的積極影響。”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當事人的監督是最好的監督!”在談到如何做好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時,濟南中院技術室主任楊芳豔一連用了兩個“最好”。
在“陽光鑑定”新模式的指導下,濟南中院出臺了四項保障措施,做到“司法技術工作到哪裏,保障措施就延伸到哪裏”:
一是建立規範的公開選擇室,通過大屏幕滾動播出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即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選擇機構時的注意事項。
二是配備使用國家規定的搖號機,設置了當事專座區、紀檢監督區、選擇操作區和技術室人員工作區。
三是堅持“一個必須”,即在選擇活動之前,把提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審判執行部門、紀檢監督部門作爲必須的程序,詳細告知其案由、案號、承辦人、備選的鑑定機構等內容,將監督的窗口前移,變事後監督爲事前監督。
四是做到了“四個公開”,即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公開、鑑定機構的名冊公開、選擇的程序公開、選擇的結果公開,避免暗箱操作。
五是實現“兩個結合”,即整個選擇司法鑑定機構的程序,要通過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有效結合,形式監督與內容監督有效結合,使監督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技術審覈鐵面“質檢”
一宗涉案標的額30多萬元的合同糾紛案件,到底是“先簽的合同後蓋的章,還是先蓋的章後僞造的合同”,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爭得不可開交。一審、二審過程中,由於印章處沒有甲方簽字無法進行比對,司法鑑定機構也犯了難。案件的審理,一時間陷入僵局。
2009年12月,濟南中院技術室經過技術審覈,發現乙方簽字的前面有一個“冒號”,恰好被印章邊緣蓋住。如果通過技術手段查明印章與冒號的先後順序,那麼事情就會真相大白。於是,該院再次委託一家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機構認爲,這份合同中印章與落款處冒號有交叉重疊現象,具備檢驗鑑定條件。經過鑑定發現,冒號上面附着有印章的紅色油墨,其狀態反映出“先墨後朱”的形態特徵。最後,鑑定結論表明:冒號形成在先,印章形成在後。也就是說,甲方是在看過合同之後,才加蓋的印章。因此,合同內容真實有效。
針對當事人對證據或鑑定結論不認可、辦案法官對鑑定結論心存疑慮的情況,濟南中院積極開展技術審覈工作,形成了初步審、合議審、專家審等配套工作機制,爲及時糾正錯誤鑑定,避免因錯誤鑑定結論導致錯誤裁判案件問題發生,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
一是建立承辦人初審工作機制。在接到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後,承辦人負責對鑑定結論進行書面審覈。主要對鑑定材料和鑑定對象是否符合鑑定要求;鑑定手段、方法、鑑定過程是否規範;鑑定意見及其分析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客觀全面,特徵解釋是否合理,使用的標準是否準確,分析說明是否符合邏輯;鑑定結論的推論是否符合科學規範等提出專業性意見。經書面審覈認爲鑑定結論不存在錯誤或瑕疵的,則形成委託工作報告送往委託審判庭。
二是實施合議審覈制度。經技術審覈發現,如鑑定人無鑑定資質、鑑定結論與委託事項不符、鑑定程序違法等顯而易見的錯誤或者瑕疵的,該院技術室承辦人提出初審意見,然後召集相關人員對鑑定結論進行合議,達成意見後由承辦人與鑑定人或鑑定機構聯繫,退回鑑定意見書,指出存在的問題讓其複覈並予以糾正。
三是實行專家會審制度。經技術審覈發現鑑定方法存在明顯缺陷、鑑定依據錯誤、鑑定結論存在明顯瑕疵等問題的,採取與上級法院聯合審覈或邀請專家會審的方式,經進一步審覈認爲確有問題或瑕疵的,將鑑定報告退回鑑定機構讓其慎重複核或建議鑑定機構邀請專家進行會審,如果鑑定機構堅持原鑑定結論,在給審判庭移送鑑定報告的同時附專家的審覈意見書。
聽證:消疑解惑的藝術
一年前,濟南市民張某騎摩托車正常行駛過程中被徐某駕駛的轎車颳倒,事故造成張某左腿多處骨折。交警部門認定轎車司機徐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張某先後三次到兩家醫院住院接受治療,治療費用累計達12.3萬餘元。令人不解的是,治療過程中醫院用了達克寧、胰島素、開塞露、血糖儀等多種藥物和器械,兩家醫院的醫療行爲引發案件當事人一片質疑聲。
2011年初,濟南市天橋區法院委託山東銀豐司法鑑定所對此進行司法鑑定,並召開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聽證會,由原告、被告及相關醫院三方分別就上述醫療費是否合理提出質疑、進行解釋。聽證會上,徐某及其委託的鑑定機構首先對原告醫療費產生的合理性展開質疑。在原告出示的長達七米多的醫療費用單中,被告提出諸多質疑——“明明治療的是骨傷,爲什麼還會出現治療腳氣的‘達克寧’等藥物?這與治療骨傷之間有什麼因果關係嗎?”“在原告住院期間,開具了大量治療糖尿病的藥物,而且都是同類藥物中最貴的,我們想知道,這些藥物和治療骨傷之間有什麼合理聯繫?”聽證會上,被告及其委託鑑定機構向原告和就診醫院連續發問。
對於上述問題,原告張某曾就診的省市兩家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和主治醫師也一一作了答覆。對於達克寧在骨傷治療中的使用問題,醫院方以需要回去調取病歷查證爲由沒有做出當面解釋,而對於糖尿病藥物的使用問題,醫院方則從併發症的角度予以瞭解釋。不過,被告並沒有當場表態。
司法鑑定結論顯示:12萬餘元醫療費中,7000多元費用與治療骨折無關。
“在法院的監督和協調下,大家都坐到一起,把事情說明白、講清楚,不僅體現出法律的公開、公平和公正,而且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也省去了不少的訴訟負累。”山東銀豐司法鑑定所負責人對法院的這一做法表示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