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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晶)爲加強慈善組織自身建設,嚴格資金管理,《天津市慈善協會關於加強區縣慈善協會自身建設的指導意見》日前發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每年用於慈善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總收入的70%,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出當年總支出的10%。
《意見》規定,慈善組織每年用於慈善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總收入的70%。管理經費與社會善款嚴格分開。管理經費來源於政府專項劃撥、社會專項捐贈和存款利息、投資收益。其中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出當年總支出的10%。慈善組織需主動通過報紙、電臺、電視、互聯網等適當方式,公佈社會各界的捐贈情況和慈善項目開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