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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第二中心小學的出納員史利民,在短短兩年時間裏,用銀行票根偷天換日地挪用學校258萬元公款用於賭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史利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後史利民沒有提出上訴。
小出納裝闊老闆賭錢
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第二中心小學是大興區教委下屬的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40歲出頭的史利民自2005年起擔任該小學出納。史利民平時性格溫和,也沒什麼不良嗜好。
2006年,閒着無聊的史利民在朋友的鼓動下開始玩牌,剛開始就是三五好友隨便玩玩,有時手頭沒有現金,他就拿單位的流動現金先墊上,積少成多一年下來他虧空了單位3.5萬元。年底學校結賬時,史利民用工資還了5000元,又從單位2007年的賬目上預支了3萬元。這次的拆東牆補西牆並沒有讓史利民警醒,他漸漸迷戀上了賭博,不能自拔。
2007年開始,史利民賭博的金額越來越高,賭癮也越來越大,一方面他想把輸的錢贏回來,另一方面他沉迷於“老闆式”的賭博,牌友們都覺得他很有錢,恭維他出手闊綽。經常和史利民一起玩牌的馬超對史利民的印象是:雖然穿着普通,可是每次帶的錢很多,但他經常輸,每次至少輸3萬元,他卻看起來滿不在乎。
月均挪用資金20萬
第二中心小學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所有開銷支出由校長簽字,然後拿發票到會計那裏報銷,可是第二中心小學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以及財務章、法人章均由史利民一人保管。史利民平時最愛玩“推牌九”,賭得越大,贏得越大,可謂是高風險高回報。爲了籌集賭資,他以提取“備用金”、“效益獎”、“期末效益獎”等名義從第二中心小學開具現金支票,並連續從銀行提現,這些支票從幾千元到十幾萬元不等,兩年內他共使用單位82張現金支票提取了260萬元現金。
除了提取現金不入賬,史利民還採用收款不入賬的方式支取現金。每學期開學,第二中心小學會向學生收取保育費和托兒費,流程一般是班主任直接向學生收取,再以班級爲單位交給史利民,由史利民給老師開收據。急需賭資的史利民並沒有將這筆資金入賬,他在庭審時的解釋是“學校日常開支很多,沒有入賬是爲了開支方便。”可是這筆錢一直沒有在學校賬目上顯現,也沒有用於學校開支,兩年下來共計7萬餘元的托兒費就這樣人間蒸發了。
爲堵窟窿變賣房產
史利民通過銀行提取現金後,會留存銀行票根。在例行的年末會計出納對賬時,史利民把銀行的票根當做發票,將一年來第二中心小學的現金使用賬目做成了收支平衡。會計李鳳宇並沒有認真審查,也沒有詢問支票的用途,只是看賬平了,就不再管了。當公安機關事後向李鳳宇瞭解情況時,她說:“和史利民很熟,沒想過史利民會挪用公款,賬目有些小出入很正常的。”
史利民在兩年之內挪用了260多萬元公款,他自己慢慢害怕了,剛開始他希望通過賭博把輸掉的公款贏回來,把賬補上。可十賭九輸的命運讓史利民陷入了惡性循環,他知道自己早晚是要“蹲監獄”的。他晚上睡不着覺,看到校長總是躲來躲去,夢想某天把錢全部贏回來的奇蹟發生,也開始以各種方式籌錢。在煎熬的心理折磨下,史利民告訴妻子自己因爲賭博欠單位的錢,要變賣家裏的房產歸還,可他沒有告訴妻子到底欠了多少錢。妻子雖然知道丈夫賭博,可她做夢也想不到看起來老實憨厚的丈夫竟然敢挪用公款。夫妻二人通過中介公司匆匆將居住的房屋賣掉,50萬元房款償還房屋銀行貸款後全部用於史利民“堵窟窿”,可是這個窟窿他已經堵不上了。
東窗事發被迫投案
2009年初,第二中心小學校長杜少崗發現社會上一些無業青年經常來找史利民,起了疑心,不久就打聽到這些人都是來找史利民追要賭債的。杜少崗想起學校的“支教費”一直沒發給老師,就趕緊找來會計李鳳宇查賬,一查發現,學校的賬目十分混亂,至少虧空了200萬元。杜少崗立刻打電話向史利民詢問錢款去向,史利民知道紙包不住火,主動承認了自己挪用公款賭博,電話裏懇請校長容他幾天,他正在想辦法籌錢。
放下電話的史利民一夜沒睡,他知道賬目虧空這麼大,自己是無力償還的,而他也無處可逃。第二天到單位後,他徑直來到校長辦公室,告訴校長虧空的資金短時間內籌集不到,並提出願意到司法機關自首。
同日,史利民在區教委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檢察機關自首。
-深度觀察
小幹部大腐敗佔職務犯罪案三成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梳理,分析發現一些職級較低的領導或一般幹部職務犯罪案件所佔比例約爲職務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雖然涉案人員的級別、職務都不高,但該類案件卻呈現出金額巨大、影響惡劣、手段隱蔽等新特點,其中反映出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和人事管理方面的問題和漏洞應引起重視。
法官發現並指出對職級較低的領導和一般幹部在監管上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監管制度不健全。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是“小官員大腐敗案”的多發羣體,現有的監管機制往往是注重大的方面,但對一些小職位、小人物的監管重視不夠,也沒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二是權力制約有死角。從一中院審理該類職務犯罪案件情況來看,犯罪分子作案時間都在兩年以上。這充分說明,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存在許多盲區,審計檢查往往流於形式,一些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長時間發現不了。一些關鍵崗位長時間不進行人員調換,爲經濟犯罪提供了可能。如前所述的史利民挪用公款一案中,史利民在出納崗位一干就是很多年,頗得領導信任,直到東窗事發,領導才發現單位裏有一隻這樣的碩鼠。
結合案件審理,北京一中院法官建議,對預防“小人物”職務犯罪問題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形成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從對重要崗位人員的選拔任用到平時的審計和考察都要形成長效機制,同時應當保證審計考察工作的經常性和嚴肅性,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特別是一些人手較少但又掌握大量資金劃撥審批等權力的部門,不要因人手少就不落實相關人員配備制度,要切實採取措施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另外,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防止權力被濫用,防止燈下黑現象。
二是要進一步落實崗位輪換制度,形成對腐敗的有效預防。在防止用人失察、杜絕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的同時,應當建立重要崗位輪換、交流制度,對在主管預算、會計、出納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輪換,對一些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也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交流。
三是要進一步加大腐敗案件查處力度,保持對腐敗現象的高壓威懾。近年來,黨和政府不斷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全社會形成了對貪污腐敗的高壓態勢,但一些人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僥倖心理,個別腐敗分子憑藉保護傘,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法律的懲罰,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爲此,當前這種對腐敗問題的高壓態勢必須保持下去,紀檢監察及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合作,讓不法分子受到應有懲罰,讓警鐘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