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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孫某白天獨自在家時未鎖門,不幸遇歹徒入室搶劫,將其先奸後殺。其家屬認爲,小區保安沒有盤查陌生人導致歹徒進小區,起訴物業,索賠51萬餘元。記者16日獲悉,認定物業未能嚴格履行安保承諾,應承擔次要責任,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處其賠償孫某家屬5萬元。
2008年11月,罪犯嶽某在朝陽區踩點預謀搶劫,見某小區門口沒有保安盤查登記,當即鎖定該小區。當月的一天下午,他攜兇器潛入該小區,到達孫某家門口時,他一扳門把手便輕鬆入內。見20多歲的孫某獨自在家,嶽某立即將門反鎖,亮出兇器,威脅孫某交出錢款。因孫某說家中只有300元和少許外幣,他遂劫持孫某去銀行取款。坐電梯至一層時,嶽某擔心不安全,又押着孫某返回家中,將其先奸後殺,隨後迅速離開現場。
嶽某後被判處死刑,因其是無業遊民,無賠償能力,孫某的家屬沒有向其索賠,而是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稱物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使嶽某未經盤查即進入小區,要求物業賠償51萬餘元。
開庭時,物業不同意賠償,稱《住戶手冊》雖然規定物業對進入小區的陌生人員要進行查詢登記,但因很多業主反感和反對,物業採取了變通措施,只有保安發現有可疑人員時才盤查。物業收取的安保費用一年僅60元,只能負責維護公共範圍的秩序,如果罪犯入室搶劫的賠償責任都由物業承擔,與其享有的權利不對等。另外,物業認爲孫某安保意識不強,獨自在家卻不鎖門,被劫持後沒有積極呼救,對其被害也存在過失。
一審法院判決其賠償孫某家屬5萬元。後者不服上訴。
北京市二中院認爲,物業未能嚴格履行安保承諾,構成違約,但這並不是導致孫某被害、給孫某家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主要原因。物業在本案中應承擔次要責任,維持原判。(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