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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中院經過多年實踐探索,建立了一套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專家論證機制,爲保障該機制的公開公正規範運行,於日前出臺了《進一步完善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
《規定》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合議庭、承辦人的職責。規定確立了法官在整個司法鑑定工作中的主導地位,鑑定人要緊緊圍繞合議庭的要求去做,使司法鑑定結果滿足案件需要。二是專家數據庫中聘請的專家打破地域界線。爲使專家論證程序更加公正,規定:“財務處負責建立司法鑑定專家名冊數據庫,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機選定並通知相關專家參加專家論證。”三是當事人可選擇本地或外地鑑定機構。四是進一步規範專家論證程序。五是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論提出異議需要專家論證時的論證形式。六是對違規中介機構的懲罰。合議庭對中介機構在工作質量、效率或者配合等方面不滿意的,經庭長批准就可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