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劉可通訊員曹蕾)兒女結婚前,喬先生和親家張女士約定男方負責出錢購置婚房,喬先生委託張女士辦理購房事宜。結婚後,喬先生先後將14萬元購房款交給張女士,幾年過後北京房價飛漲,張女士遲遲沒有買房,購房錢卻逐次被提走了。喬先生一氣之下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委託關係,返還購房款。近日,豐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介紹,喬先生與親家張女士達成協議,約定雙方孩子結婚買房問題由男方完全負責,從2002年開始,他先後往存摺中存入14萬元,並將存摺和密碼交給張女士保管。2004年兒女結婚後,他多次催促張女士抓緊辦理買房事宜,但張女士一直推脫。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喬先生與被告張女士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並無喬先生委託張女士買房之明確約定,喬先生將其名下存摺和密碼交給張女士後,張女士自行取款2萬元,又給其女兒馮女士分兩次取款共計8萬元,但雙方均認可款項中包括協議書中約定的給付女方買結婚用品的2萬元和見面禮金2000元,故應扣除。對2004年3月11日取款人簽名爲喬先生的4萬元,喬先生未提供充分翔實的證據證明系張女士取走,故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張女士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喬先生存款7.7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