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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19日在北京表示,最高法和最高檢正醞釀出臺文件,進一步規範指定管轄工作,促使各地法院都能夠對影響大的職務犯罪案件擴大異地管轄適用範圍,推動異地審理向制度化方向發展。
司法實踐中很多高官職務犯罪案件都是異地審理的。裴顯鼎指出,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有明確依據,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他表示,很多職務犯罪被告人原來在地方和部門擔任職務,手中握有一定權力,在人際關係上有影響,如果在當地審理,這種錯綜複雜關係的存在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爲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最高法近年來明確要求各地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採取異地審理的做法。實踐證明,這些年來審理的異地管轄案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效排除了案件查處中的各種干擾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會公衆對審判工作的擔憂和誤解。
裴顯鼎還表示,針對當前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免刑比例偏高的問題,最高法正研究制定關於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計劃從4方面解決問題,一是要求各級法院所有辦案人員全面把握量刑情節,兼顧從輕情節和從重情節。二是明確列出不得適用緩、免刑處罰的具體情形,目前已經通過調研,列舉了幾種情形。三是《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後,明確規定不管被告人有多少減輕處罰的情節,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四是要求所有判處緩、免刑的案件必須經過本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該司法解釋已經在徵求意見階段,計劃在此基礎上儘快修改完善出臺。(記者張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