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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日前,鄭州市民發現,鄭州主要泄洪排污河道東風渠的管理房,搖身變成了葡萄酒莊,河道管理處的工作人員稱,這是爲羣衆做好事。(見7月18日的《京華時報》)
按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規定,不得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建設影響河道堤防功能正常發揮和防洪安全的項目。而今,河道管理房變成酒莊,實則是把河道管理設施改作商業設施,這種援用行爲明顯不合法。可是,此舉居然得到了《鄭州市市區濱河公園建設管理條例》的支持,“爲滿足遊人需要,確需在濱河公園內開辦服務性經營活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美化園容、不污染環境的原則,經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難怪河道管理處的工作人員說“是爲羣衆做好事”呢!
河道管理房變酒莊,雖說是盤活了閒置國有資產,爲小集體創了收,但河道管理設施不是一般的國有資產,它必須專項專用。這既是防洪大業的需要,也是城市排澇、行洪的需要。若放縱這種行爲氾濫,無疑是放縱在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建違章建築物等,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可估量的。一旦河道沿線的企業、羣衆這方面的意識淡薄了,隨意改造河道,排放污水;隨意傾倒生活垃圾,造成河道污染與堵塞,危害甚大。
事實上,隨着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越來越多,管理任務越來越重,監管的力度理應越來越大。可現實是,一些地方由於河道堤防管理人員是臨時聘請的,爲了解決經費問題,默許“堤內損失堤外補”,對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的非防洪項目建設和行爲,不是大開“綠燈”,就是實行有償管理。不管出臺《鄭州市市區濱河公園建設管理條例》是不是基於此,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的項目都應該姓“洪”、爲“洪”、排“洪”,確保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暢通、排灌一路“綠燈”;否則,非防洪項目無論創收多少都難以彌補因行洪、排灌不暢而帶來的損失與社會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非防洪項目越來越多,除了現行法規不具體外,關鍵是地方行政干預太多,許多部門置《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於不顧,我行我素,以致相關監管成了畫餅。殊不知,無視河道堤防安全,隨意妨礙河道的行洪、排灌能力,一旦洪澇、汛期來臨,就難以確保國家和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其後果和性質是十分嚴重的,對此,有關監管部門難道不該清醒清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