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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7月19日熱線消息(見習記者王超)自己簽了合同,買了房子,沒想到去領新房鑰匙的時候,當初的承諾卻不算數了。19日上午,董先生給本報打來熱線電話稱,他在墾利匯豐馨園小區購買了一套帶閣樓的房子,銷售方在房屋閣樓物業收費等問題上說法前後不一。
“當初買房子的時候銷售人員承諾帶閣樓的房子,閣樓的物業收費、採暖費按面積的一半進行收費,但是16號去領新房鑰匙的時候,卻被告知要按實際面積繳納。”董先生說,他買的房子閣樓是46平方米,如果按當時銷售人員的說法,應該只交23平方米的物業費,“除了我還有好幾個業主也碰到了同樣的問題。”王先生稱,他去找當時承諾按照一半面積收費的銷售人員,卻被告知銷售人員已經辭職了。
就此問題,記者詢問了匯豐馨園小區的銷售人員周經理,她表示,當時新房開盤銷售時並沒有出臺物業相關收費標準,物業相關收費標準也是在經過相關部門覈實批准後纔在交房時告知業主並收取一定費用,所以銷售方不可能有那種閣樓半價收取物業費的承諾,另一位工作人員則表示,有可能是業主在與個別銷售人員交談時沒有溝通清楚引起誤解。
黃河口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表示,遇到這種情況一般都是以雙方相關書面協議合同爲準,口頭承諾並不能作爲相關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