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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小周於2009年4月與開發區一家電子配件公司簽訂了一份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爲2500元。2011年2月,小周因病住院醫治,之後,他聽從醫生建議,在家休養3個月。由於小週一直沒有上班,並且2011年4月小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約,並要求小周儘快來企業辦理離職手續。小周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業不能與其終止勞動關係,但經多次交涉未果。無奈之下,小周只能訴諸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撤銷企業與其終止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係。
律師說法: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終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雙方的勞動合同必須再履行一定時間,這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合同期的法定順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同時,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在本案中,結合小周的實際情況,他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公司與小周的勞動合同到期時,小周病休在法定醫療期內,勞動者處於病假期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公司與小周的勞動合同需順延至醫療期滿。(記者嚴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