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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員工向上級領導借款,如果提前說明是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就不應算作爲“公司欠款”,但是前不久某公司一員工向領導借款卻在辭職時被扣下了3個月的工資,以作償還個人欠款。爲此,員工不服找到勞動部門請求補發工資。
2007年5月至2011年7月,張某在塘沽某單位任技術工人一職。由於張某的技術過硬,工作又認真負責,故單位領導也很器重他。2009年,張某因爲家裏出事,故先後向單位領導李經理個人借款3萬元人民幣。今年5月,張某因與單位領導發生爭執,欲打算辭職。但張某尚且欠李經理20000元欠款未還。單位得知張某要辭職之後,幾經挽留,但張某的心意已決,答應單位工作至今年7月。單位領導非常氣憤,認爲張某忘恩負義,於是以還李經理的欠款爲藉口扣發了張某5月至7月份的工資,共計15000元。張某辭職後少領了三個月的工資他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故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請求補發工資。
律師說法:
中嶽律師事務所潘玉華律師說,勞動仲裁機構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張某有權要求公司補發他三個月的工資,公司以張某欠李經理債務作爲理由扣發其工資的理由不能成立。雖然張某尚且欠本單位李經理部分欠款,但在借款之初,李經理是以個人名義向張某借款的,所以,這筆借款也不能算作是公司欠款。工資和個人借款是兩碼事,兩件事的法律關係、性質也大不相同,因此不能互相抵償。(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