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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記者王宇陳菲)22日開始徵求公衆意見的《徵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徵信機構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
徵求意見稿規定,未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採集的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徵信機構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和納稅數額的信息以及個人所有的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但是,徵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採集的除外。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徵信機構對採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爲5年,自不良行爲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徵信機構應予刪除。
徵求意見稿對“不良信息”予以了明確界定,指出應是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貸款、使用信用卡、賒銷、擔保等活動中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信息;針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及執行的信息;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有權每年免費獲取一次本人的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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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機構責任人七行爲可究刑責最高罰50萬元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採集本條例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
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因嚴重過失泄露信息;
未按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覈查和處理;
拒絕、阻礙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徵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