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通訊員楊驍)十多年前,李某與同學發生爭執並被打傷。十餘年後,仍然懷恨在心的李某找同學報復未果,便將同學的母親砍傷,因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順義法院近日判處16歲的李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大約十年前,李某和振某是同學,二人在踢球時發生矛盾,振某將李某打傷。後振某的父親帶李某看病,此事得以暫時解決。但後來,李某的性格發生變化,一直對此事耿耿於懷,想報復振某一家,但被家人制止。
去年10月的一天,李某又想報復,他帶着菜刀到振某家經營的商店內,因未找到振某,遂持菜刀向振某母親包某面部、肩部砍至數刀。次日李某在家屬帶領下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經法醫鑑定,包某身體所受損傷構成輕傷(偏重)。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被告人李某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未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矛盾,蓄意持刀殺害他人,造成一人輕傷(偏重)的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應當對其減輕處罰;鑑於李某案發時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後在親友陪同下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能積極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