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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乾)市政府昨天對外公佈《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年10月起,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現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行政職責的26類違規問題,將受到行政問責。
26類行爲將被問責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在行政問責的適用對象之列。
辦法明確規定,如果上述人員出現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行政職責等共計26類違規行爲,都將被行政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當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中,辦法規定,對於明顯相同情況的相對人不同對待,歧視特定相對人的不當態度也將被行政問責。
情節較重調離崗位
辦法對應當問責的行政人員,應當根據其行爲性質、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情節輕重,分別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理。其中,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道歉、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告誡、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處理。
媒體曝光可作線索
辦法中明確規定,公共媒體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情形且確有證據的報道,可作爲行政人員應政問責的線索,在按照管理權限初步覈實後,對需要行政問責的,應當進行調查。
根據辦法,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告知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亦將被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