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華西都市報訊(錦法宣記者肖翔)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對一起勞動報酬糾紛案作出了判決。由於沒簽合同就爲某服裝公司工作了10個月,市民李女士多得了一倍的工資。
“看過勞動合同法後,我才知道自己該多得一倍的工資。”2009年,李女士到某服裝公司工作。到去年離職時,她已在該公司工作了10個月,但一直沒簽書面合同。
去年11月,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服裝公司支付自己工作11個月來的雙倍工資和1個月的補償金。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請求,服裝公司不服,起訴到了錦江區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服裝公司與李女士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雖然調查發現,李女士工作期間有10個月都領過工資,但因爲沒有書面合同,她的月工資到底是多少無法認定。
最終,法院按照201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每月2246元,判決服裝公司向李女士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247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