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22日開始徵求公衆意見的《徵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徵信機構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
徵求意見稿規定,未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採集的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徵信機構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和納稅數額的信息以及個人所有的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但是,徵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採集的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徵信機構對採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爲5年,自不良行爲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徵信機構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