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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消息,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依法覈准死刑,其二人已於7月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它既顯示了司法層面上對嚴重貪腐犯罪絕不手軟的立場,透過這些案件,我們也再一次看到了反腐敗鬥爭所面臨的嚴峻局勢。
事實上,對權力濫用和官員貪腐的控制與治理,是一個全球性難題。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權力腐敗以及公務、商事活動中的“權錢交易”、職務犯罪,更是社會公衆普遍關心的焦點。
權力腐敗和貪腐犯罪對執政基礎和社會肌體具有嚴重的破壞力。但權力腐敗的狀況及表現形態,則與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公共權力運行的體系,以及整個社會的治理結構密切關聯。
據瞭解,在近些年被查處的國家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絕大多數都發生在中央提出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力度的時期,這一方面體現了加大反腐力度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官員“頂風作案”的現象十分嚴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所涉及的犯罪金額越來越大,甚至呈現窩案、串案和“前腐後繼”的態勢。通過司法手段懲治職務犯罪的正向功能似乎尚未完全、充分地顯現出來,我們在權力的分散配置和制約機制上依然發現不少的漏洞和缺陷。
而從全國範圍來看,“三機關一部門”(即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中工作人員犯案頻繁,已經成爲多年來廉政監督的重點。在貪污、受賄、挪用等職務犯罪中,受賄犯罪的比重日益上升,黨員領導幹部的犯罪數量居高不下,“一把手”的犯罪比例仍在增加。這些,都直接表明了它們與權力缺乏科學的設置和有效的制約有着密切的關聯。
從刑事司法的角度上看,貪腐案件尤其是受賄罪的偵查取證仍然困難,檢控不易。這些案件大多表現爲“一對一”的言詞證據狀態,在司法指控和實際裁判時,經常遇到證據不足、認定事實困難的問題,致使此類犯罪的實際“暗數”(未被查證但又是實際存在的)仍然較高。這也足以體現依靠司法展開反腐敗的艱鉅性和複雜性。
面對貪腐高發態勢,正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進一步加大懲治腐敗犯罪力度的工作,應當“嚴”字當頭,絕對不能有“法不責衆”的思想,要從有利於嚴密法網、嚴格治理的角度去構建反腐敗制度體系,嚴格執行現行法律。在當前的整合治理活動中,各級行政、司法機關應當真正按照中央部署,在法律既定分工負責的框架內協同配合,及時出臺政策規範,進一步完善對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爲查處機構的聯絡、溝通機制,注重打防結合、標本兼治,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更加應當注重推進領導幹部財產登記、公告制度的建設,注重商業活動運行的規範設立和決策監督,逐步建立起防控各類腐敗犯罪的工作體系和長效機制,切實從源頭上有效控制貪腐犯罪行爲的繼續大面積滋生與蔓延。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