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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孟煥良通訊員高歡)溫州市紅十字會一名女出納5年時間裏挪用公款126萬餘元,用於店面還貸和家庭開支。日前,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2005年,28歲的陳某作爲計劃內臨時工,進入溫州市紅十字會擔任出納職務。2005年12月,陳某收到一筆8000元的社會捐款後,起私心沒按規定上繳,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從此她便一發不可收拾。
陳某交代,其在擔任紅十字會出納的5年時間裏,通過領取備用金和不及時上繳捐款的形式,將單位的公款挪爲己用。剛開始挪用的次數並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後社會捐款較多、款項往來增多,她挪用頻率就日益頻繁。關於挪用的126萬餘元公款的用途,陳某稱一部分用於甌北一處店面每月3800元的還貸,一部分用於其他家庭開支和消費。
2010年10月,陳某得知有關部門將要審計賬目,這才慌了神。溫州市紅十字會此時發現賬目收支有問題,開始查對賬目,陳某遂主動向單位交代了犯罪事實,並在逐步對賬過程中,分十幾次將挪用的錢款及利息歸還單位。
公訴機關指控,陳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陳某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應依法從重處罰,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